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72號聲明人 彭崇傑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6年4月26日所為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41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彭崇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419號判決駁回其第三審上訴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請求撤銷第一審之判決,自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蘇振堂法官謝靜恒法官鄭水銓法官王敏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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