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95號聲請人 陳哲銘 代理人 馬健繻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李秉翰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3,44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8人×10份=3,44
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為計程車司機,請敘明聲請日前5年內(104年2月14日至109年2月13日),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平均每月營業支出為何?平均每月淨收入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聲請人現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平均每月營業支出為何?平均每月淨收入為何?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再以表格方式列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之種類(不含計程車營業支出;如:房租、水、電、瓦斯…等)、原因及金額、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支出之扶養費,若該支出之項目屬家庭整體支出者,即應由聲請人與其他花費之人,核算聲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院審酌),請說明支出之必要性及提出證明文件。
四、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之記載,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惟事後「毀諾」,請敘明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之事由,並提出證據。
五、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六、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七、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八、聲請人名下之汽車、機車,現二手市場之交易價額各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行車執照。
九、聲請人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提出該等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之證明文件(如有保單質借或墊款等情形,請預先扣除該金額;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