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6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傳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991號、109年度偵字第4555號、109年度偵字第5185號、109年度偵字第5664號、109年度偵字第7160號),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所載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文字,應更正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文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所載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文字,顯然有誤,然此文字誤載,經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文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振羽附表:
┌──┬─────────────────────────┐│編號│內容│├──┼─────────────────────────┤│一│林傳景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拾壹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二│林傳景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