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27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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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2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2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預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傳薇
一、債務人張傳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另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琍鑫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該公司業已解散,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琍鑫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並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3年3月1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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