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72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688號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前審相牽連案多次驚聲請人依法聲請迴避,詎104年度聲字第2688號承審法官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第21條第2項、第22條、憲法第8條第1項,枉法裁判,又未依法於裁判書內記載依法應迴避推事之大名,違背刑事訴訟法第51條之規定,復竄改扭曲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爰依法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或聲請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自不應准許(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魏高明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128、2231、2452號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於104年9月25日以104年度聲字第2688號裁定聲請駁回,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茲聲請人遲於該案終結後之104年10月12日始具狀聲請該案法官迴避,有「刑事聲明疑義、聲請本件2案6位推事迴避、撤銷原判決、撤銷執行命令等狀」暨本院收狀戳章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而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無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梁夢迪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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