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70號上訴人裕豐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裕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天民 、住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永誠泰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因102年度訴字第1970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60,2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61,9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