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孟翰具保人呂正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263號、110年度偵字第16640號、110年度偵字第16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孟翰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3月11日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並由具保人呂正提出保證金繳納等情,有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 可佐 (110年他字1859號卷99至103頁)。又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暨經本院合法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或促其到庭,惟所定110年11月9日庭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審訴卷97頁)。嗣經本院囑託員警拘提,亦未拘獲被告(被告傳拘、具保人通知情形,詳附表所示)等情,有被告、具保人傳票送達證書、本院110年11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報到單、拘票及報告書附卷可稽。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應予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李貞瑩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卓榮杰┌───────────────────────────────┐│附表:│├─┬─────────────────────────────┤│一│1、戶籍地:高雄市○○區○○街○巷○○弄○○號││、│⑴、合法送達:110年10月12日寄存(110年11月9日庭期,審││被│訴卷57頁)。││告│⑵、鼓山分局:拘提無著(審訴卷145至151頁)││傳│2、居所:高雄市○鎮區○○路○○○巷○號││拘│⑴、合法送達:110年10月7日 呂勇 代收(110年11月9日庭期,││情│審訴卷59頁)。││形│⑵、前鎮分局:拘提無著(審訴卷119至127頁)│││3、本院於110年12月17日查詢,被告未在押且仍設籍原址(訴字│││卷17、23至24頁)。│├─┼─────────────────────────────┤│二│1、戶籍地:高雄市○○區○○○路○○○號5樓││、│⑴、110年11月9日庭期。││具│⑵、110年10月12日寄存(審訴卷61頁)。││保│2、居所:高雄市○鎮區○○路○○○巷○號││人│⑴、110年11月9日庭期。││通│⑵、呂勇於110年10月7日代收(審訴卷63頁)││知│3、本院於110年12月17日查詢,呂正設原址(高雄市旗津區旗津││情│三路808號5樓),且未在押(訴字卷25、27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