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939號債權人寶佳登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鏡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史玉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史玉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