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87號
法定代理人 郭傳智
原告 張智偉
訴訟代理人 何盈蓁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鄭作人 指定送達:臺南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因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同法第427條第5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案情繁雜,且訴訟標的金額達新臺幣(下同)6,650萬元,顯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數額10倍以上,又原告已 陳明聲 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揆諸前開說明,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