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8號原告 羅孟廷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 律師複代理人 周聖諺 律師被告 賴玟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其刑事訴訟因原告撤回告訴而諭知不受理判決,但經原告訴訟代理人蔡育盛律師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爰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希潔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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