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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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孟軒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9月12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嘉綸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