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家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字第48號

上訴人 張震鳴

張秋范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張少鶴 間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113年度家上字第4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8,758元、第三審裁判費4萬8,11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意旨,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亦即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57號裁定要旨參照)。復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

 ㈠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〇〇〇如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2、4至21所示之遺產,本件第一審之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上訴利益均應以〇〇〇如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2、4至21所示之遺產範圍總價額即2,244萬6,299元【計算式:3,682,498+300,000+46,802+200,000+10,626+1,206,908+58,618+300,000+300,000+3,308,405+94,101+5,000+46,920+224+35+78+7,084+12,879,000=22,446,299(扣除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9無資料)】,按張少鶴應繼分3分之1核算為748萬2,100元(計算式:22,446,299×1/3=7,482,1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萬2,726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萬3,968元(見本院卷一第6頁),尚欠第二審裁判費3萬8,758元(計算式:112,726-73,968=38,758)。

 ㈡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認定〇〇〇之遺產如附表所示,〇〇〇遺產總額爲2,435萬4,057元(計算式:附表編號1至17之6,598,553元+編號18之18,875,000元+編號19之294,000元+編號20之3,460,498元-編號21之4,873,994元=24,354,057元),故上訴人上訴第三審之上訴利益為811萬8,019元(計算式:24,354,057×1/3=8,118,019),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2萬2,08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三審裁判費7萬3,968元,尚欠第三審裁判費4萬8,114元未據繳納(計算式:122,082-73,968=48,114)。

 ㈢綜上所述,上訴人應補繳第三審裁判費4萬8,114元、第二審裁判費3萬8,758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附表】被繼承人〇〇〇之遺產

編號

種類

遺產內容、金額

1

理賠金

新光人壽百齡壽險保險30萬元

2

存款

台中五權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4萬6,802元

3

存款

台中五權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20萬元

4

存款

國泰世華市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1萬0,626元

5

存款

國泰世華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120萬6,908元

6

存款

土地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5萬8,618元

7

存款

土地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30萬元

8

存款

土地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30萬元

9

存款

臺中二信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330萬8,405元

10

存款

臺中二信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9萬4,101元

11

股金

臺中二信股金5,000元

12

存款

合作金庫北台中分行帳戶4萬6,920元

13

存款

三信商業帳號0000000000帳戶224元

14

存款

三信商業帳號0000000000帳戶35元

15

股份

國泰金融控股公司帳號3Z000000000專戶78元

16

股票

三信商銀帳戶股票7,084元

17

保險箱

台中二信保險箱內物品(保證金450元、美金1,044元、黃金313.4克、珠寶一批,價值計為71萬3,752元)

小計

659萬8,553元

18

不動產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號房屋

小計

囑託鑑定時價格爲1,887萬5,000元

19

張震鳴

收取租金

張震鳴收取柳川西路房地騎樓租金自109年9月至113年10月合計29萬4,000元(49月×6,000元=294,000元)

20

張震鳴

提領款項

張震鳴提領附表二所示金錢409萬6,000元,扣除63萬5,502元之餘額爲346萬0,498元

小計

375萬4,498元

21

債務

〇〇〇對張震鳴之債務487萬3,9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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