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原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徐華蓮
張淑怡 張殷紹童 柳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告 李喨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原交簡第2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梁昭銘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惲文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