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亡字第4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即失蹤人乙○○失蹤前最後住所:花蓮縣○○鄉○○村○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乙○○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花蓮縣○○鄉○○村00鄰○○00號)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乙○○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弟即失蹤人乙○○於民國95年12月30日上班後未返家,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已逾
7年,業經鈞院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相對人死亡。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失蹤人之新式、舊式戶籍謄本各1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入出國日期紀錄、健保就醫紀錄等資料,均查無失蹤人自95年12月30日失蹤後之紀錄,另有本院公示催告之新聞紙1件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聲請人之弟即失蹤人乙○○於95年12月30日失蹤,迄今音訊杳然,生死不明,已逾7年,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失蹤人之兄,對之為有身份上利害關係,依上揭規定,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又失蹤人自95年12月30日失蹤,是自失蹤開始計至102年12月30日為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該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薛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