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769號
代表人 林詮景
上列原告與被告玄錠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1,6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8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3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