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222號
原告亞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士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駿珽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