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54號原告懇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月束 訴訟代理人 洪濬詠 律師被告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劉俊鵬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複代理人 王恆正 律師訴訟代理人 蕭乙萱 律師
吳欣叡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