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70號原告 朱昭聰 被告 蔡曾治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即被告就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5
4建號建物所設定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