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61號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綠蔚 原告與被告 李長榮 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529,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8,5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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