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國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83號
至第696號103年度聲國字第108號至第111號抗告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所為裁定,聲明不服具狀聲明異議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視為對本院上開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依同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青蓉法官王幸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陳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