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1號附民原告 方玉輝 附民被告 黃耀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785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黃耀星被訴傷害等案件,因告訴人(附民原告)撤回告訴,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