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錦隆 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張錦隆所有坐落屏東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同段42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巷○○弄○○號房屋,下稱系爭建物)屬被繼承人 張子敬 所有之遺產,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及建物之價值為準,查系爭土地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80萬7,260元,系爭建物之現值為14萬4,400元,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份及系爭建物房屋稅籍證明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及73頁),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195萬1,660元(計算式:1,807,260+144,400=1,951,6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韓靜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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