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6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66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俊嘉 債務人 鍾毓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壹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玖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