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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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22號原告武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冠庭 被告緯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玉山 訴訟代理人 林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