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21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漢龍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2,791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2,7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