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19號聲請人 彭月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國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利息起算日。
一、請更正附表(因系爭本票發票日及到期日均與附表不符,請重新提出正確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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