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陳品誌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9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品誌提出新臺幣8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陳品誌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嫌疑重大,惟被告否認部分犯嫌,且本案尚有共犯未到案,參酌被告與共犯為熟識友人且有聯繫方式,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裁定羈押。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坦承本案犯罪事實,茲本院審酌卷內事證及訴訟進行程度,認被告雖尚存前述羈押之原因,惟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而得以具保代之。從而,爰准予被告於提出如主文所示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郭鍵融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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