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告美潔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嘉雀 訴訟代理人 徐弘儒 律師
柯凱洋 律師被告 張睿紳 (原名 張凱敦
王紫緹 (原名 王怡幸
黃海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 律師複代理人 陳嬿婷 律師被告 陳政男
洪耀卿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法定代理人 黃家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裕如
黃信忠 吳猛 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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