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告美潔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嘉雀 訴訟代理人 徐弘儒 律師
柯凱洋 律師被告 張睿紳 (原名 張凱敦 )
王紫緹 (原名 王怡幸 )
黃海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 律師複代理人 陳嬿婷 律師被告 陳政男
洪耀卿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法定代理人 黃家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裕如
黃信忠 吳猛 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