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49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瑞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99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於本院第十六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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