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不成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2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金亮 律師被告乙○○原名 林雄財 訴訟代理人 余鑑昌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25日上午9時,在本院家事法庭二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自行偕同證人丙○○○到庭。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官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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