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68號聲請人 何明熙
許文祥 詹淑美 前列三人共同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相對人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境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余煒楨 會計師(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街○○○巷○○號)為相對人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檢查人事件,曾經財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 劉少青 會計師擔任相對人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本院並於99年12月15日裁定選任之;然該公會嗣於100年5月6日以會總字第1000193號函覆本院,因劉少青會計師無瑕兼顧本案,故懇辭相對人之檢查人,並擬推薦其他會計師等語。而聲請人亦同意改推薦其他會計師任相對人之檢查,爰聲請准予更換原選派之檢查人,另行選派本件檢查人等語。
二、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繼續1年以上,合計持有相對人已公開發行股份總額3%以上之股東,前以相對人遭部分董事把持,帳目不清,且未召開股東會,監察人亦未依法查核公司帳目, 爰依 公司法請求聲請選任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經本院於99年12月15日選派劉少青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此有本院99年度聲字第668號裁定在卷可憑。惟劉少青會計師既辭任該檢查人一職,本院即再度函請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願意擔任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業據該會推薦會員余煒楨會計師擔任本件檢查人,有臺灣省會計師公會100年9月15日會總字第100414函乙份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被推薦人余煒楨會計師既有會計專業知識及執有證照資格,又係經上開公會推薦,與聲請人、相對人公司復無何利害關係,擔任本件檢查人之職務,應足以維護相對人公司及其全體股東之權益無疑。爰依首揭法律規定,選任余煒楨會計師為本件檢查人。
三、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供檢查。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