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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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84號附民原告 施毓豪
詹雅玲
施秉妤
詹敬德
簡秀戀 以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 律師
林拔群 律師附民被告 錢志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岳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