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再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13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趙家妤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月28日所為104年度審易字第2774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次按再審程序對於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趙家妤對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774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其僅提出如附件所示之刑事聲請再審狀,未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上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式於法不合,且無庸命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薛博仁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