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6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甲○○
號2樓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96年度除字第1642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2│滙豐中華證券投資│安富基金│00-0000000-0│1│909.7│││信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