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原告 曾玟棋 被告 陳秀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緝字第1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涉犯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緝字第10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陳雅琪
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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