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65號聲請人 洪嚴連鳳代 理人 洪淑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承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
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00006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000000未載1000002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000000未載1000003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000000未載1000004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未載1000005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未載1000006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未載65007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未載935008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未載300009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未載132010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未載188011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未載462012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未載508013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未載726014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未載349015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未載333016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未載666017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未載766018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未載843019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未載723020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未載398021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未載139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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