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1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春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春林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五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十六至二十四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十六至二十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春林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釋字第
144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亦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張春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至15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另附表編號17至24所示之罪,亦均係於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法院及案號欄」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足稽。是檢察官就前開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及如附表編號16至24之罪,分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附表:
┌────┬─────────┬─────────┬─────────┬─────────┬─────────┐│編號│1│2│3│4│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21日上午│100年1月6日晚間│100年8月10日晚間│100年8月11日上午│100年8月11日上午│││8時40分許│11時48分許(起訴書│10時許│9時許│10時許至同年月13日││││誤載為101年1月6│││上午11時間之某時││││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0年度偵字第│察署100年度偵字第│察署100年度偵字第│察署100年度偵字第│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8519號│6952號│28655號│28655號│2865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100年度易字第814│101年度審易字第820│101年度審易字第820│101年度審易字第820││實││355號│號│號│號│號││審├──┼─────────┼─────────┼─────────┼─────────┼─────────┤││判決│100年10月31日│101年1月18日│101年6月15日│101年6月15日│101年6月15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100年度易字第814│101年度審易字第820│101年度審易字第820│101年度審易字第820││││355號│號│號│號│號││決├──┼─────────┼─────────┼─────────┼─────────┼─────────┤││確定│100年12月27日│101年4月2日(起│101年7月9日│101年7月9日│101年7月9日│││日期││訴書誤載為101年4││││││││月5日)││││├─┴──┼─────────┴─────────┴─────────┴─────────┴─────────┤│備註│(一)編號1、2之罪,業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7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二)編號3至5之罪,業經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8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三)編號6、7及18之罪,業經本院101年度壢簡字第143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四)編號8至15及21至24之罪,業經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0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五)編號16、17之罪,業經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7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六)編號19、20之罪,業經本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2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6│7│8│9│1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5日晚間│100年11月15日晚間│96年7月4日上午8│100年7月2日上午│100年7月5日晚間│││11時許│11時許│時許│6時30分許│8時許至翌日上午6│││││││時許之間│├────┼─────────┼─────────┼─────────┼─────────┼─────────┤│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34號│10134號│4285、7490、8674、│4285、7490、8674、│4285、7490、8674、│││││8869、9800號│8869、9800號│8869、980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壢簡字第14│100年度壢簡字第14│101年度審易字第10│101年度審易字第10│100年度審易字第10││實││34號│34號│37號│37號│37號││審├──┼─────────┼─────────┼─────────┼─────────┼─────────┤││判決│101年8月13日│101年8月13日│101年7月27日│101年7月27日│101年7月27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壢簡字第14│101年度壢簡字第14│101年度上易字第21│101年度上易字第21│101年度上易字第21││││34號│34號│00號│00號│00號││決├──┼─────────┼─────────┼─────────┼─────────┼─────────┤││確定│101年9月3日│101年9月3日│101年9月3日│101年9月3日│101年9月3日│││日期││││││├─┴──┼─────────┴─────────┴─────────┴─────────┴─────────┤│備註││└────┴─────────────────────────────────────────────────┘┌────┬─────────┬─────────┬─────────┬─────────┬─────────┐│編號│11│12│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29日至10│100年8月1日下午│100年9月22日晚間│100年10月6日晚間│100年10月14日晚間│││0年8月1日之間│3時許至同日下午4│11時許│6時許│8時55分許││││時許之間││││├────┼─────────┼─────────┼─────────┼─────────┼─────────┤│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285、7490、8674、│4285、7490、8674、│4285、7490、8674、│4285、7490、8674、│4285、7490、8674、│││8869、9800號│8869、9800號│8869、9800號│8869、9800號│8869、980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01年度審易字第10│101年度審易字第10│101年度審易字第10│100年度審易字第10││實││37號│37號│37號│37號│37號││審├──┼─────────┼─────────┼─────────┼─────────┼─────────┤││判決│101年7月27日│101年7月27日│101年7月27日│101年7月27日│101年7月27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1│101年度上易字第21│101年度上易字第21│101年度上易字第21│101年度上易字第21││││00號│00號│00號│00號│00號││決├──┼─────────┼─────────┼─────────┼─────────┼─────────┤││確定│101年9月3日│101年9月3日│101年9月3日│101年9月3日│101年9月3日│││日期││││││├─┴──┼─────────┴─────────┴─────────┴─────────┴─────────┤│備註││└────┴─────────────────────────────────────────────────┘┌────┬─────────┬─────────┬─────────┬─────────┬─────────┐│編號│16│17│18│19│2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4日凌晨│101年3月8日凌晨│101年1月11日晚間│101年2月18日為警│101年2月18日為警│││1時許│1時30分許│11時許│採尿回溯26時小時內│採尿回溯96時小時內││││││某時│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毒偵字│察署101年度毒偵字│││6686號│6686號│10134號│第2477號│第247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74│101年度審易字第74│101年度壢簡字第14│101年度審訴字第12│101年度審訴字第12││實││2號│2號│34號│31號│31號││審├──┼─────────┼─────────┼─────────┼─────────┼─────────┤││判決│101年5月31日│101年5月31日│101年8月13日│101年8月31日│101年8月3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74│101年度審易字第74│101年度壢簡字第14│101年度審訴字第12│101年度審訴字第12││││2號│2號│34號│31號│31號││決├──┼─────────┼─────────┼─────────┼─────────┼─────────┤││確定│101年7月2日│101年7月2日│101年9月3日│101年8月31日│101年8月31日│││日期││││││├─┴──┼─────────┴─────────┴─────────┴─────────┴─────────┤│備註││└────┴─────────────────────────────────────────────────┘┌────┬─────────┬─────────┬─────────┬─────────┐│編號│21│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2日凌晨│101年3月4日凌晨│101年3月4日凌晨1│101年3月5日下午│││2時許│1時許│時許│2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285、7490、8674、│4285、7490、8674、│4285、7490、8674、│4285、7490、8674、│││8869、9800號│8869、9800號│8869、9800號│8869、980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00年度審易字第10│100年度審易字第10│100年度審易字第10││實││37號│37號│37號│37號││審├──┼─────────┼─────────┼─────────┼─────────┤││判決│101年7月27日│101年7月27日│101年7月27日│101年7月27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1│101年度上易字第21│101年度上易字第21│101年度上易字第21││││00號│00號│00號│00號││決├──┼─────────┼─────────┼─────────┼─────────┤││確定│101年9月3日│101年9月3日│101年9月3日│101年9月3日│││日期│││││├─┴──┼─────────┴─────────┴─────────┴─────────┤│備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