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77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7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77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清堯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巷00號居彰化縣○○鄉○○村○○路0段00巷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88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清堯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魏嘉信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889號被告張清堯男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巷00號居彰化縣○○鄉○○路0段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清堯與 張峻強 係鄰居,素有不睦,張清堯於民國112年2月2日12時33分許,因不滿張峻強向動物保護管理處,檢舉其所養狗未綁好,而情緒失控,而基於傷害之犯意,持木棒攻擊張峻強,致張峻強受有左側腕部挫傷及左側手部開放性傷口等傷害。嗣張峻強乃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峻強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清堯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明確,核與告訴人張峻強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訴相符,復有監視器影像照片、被告手部受傷之照片、佑民醫療社團法人佑民醫院診斷證明書等在卷可稽,被告之犯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檢察官林佳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陳俐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