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竣皓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548號、第689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邱竣皓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如附表沒收欄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邱竣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向不知情之 江宇慈黃博揚邱祖芸 (均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商借如附表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後,邱竣皓即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手法,致 林浚瑋劉明全蔡承澔郭桓宇黃博瑋 (下合稱林浚瑋等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匯入款項則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遭提領而由邱竣皓收受。嗣因林浚瑋等人匯款後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浚瑋等人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邱竣皓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本案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有關傳聞法則證據能力限制之相關規定;另本案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之非供述證據,均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90頁至第191頁、第203頁),核與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人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提領畫面截圖、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告訴人林浚瑋等人出具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截圖、實際收受物品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在卷可稽,足以佐證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本案所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皆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所犯上開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爰均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道
取財,為貪圖個人利益,竟率爾為本件犯行,且未賠償告訴人林浚瑋等人所受之損害,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5份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3頁至第41頁),所為應予非難,然念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非劣,兼衡其素行(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28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損害之嚴重程度,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37頁、第20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諭知各宣告及應執行之罰金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被告如附表所示之各次犯行,犯罪所得均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星汝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國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陳維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手法(新臺幣)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款帳戶證據出處罪名及宣告刑沒收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林浚瑋110年5月25日凌晨1時12分許邱竣皓向不知情之江宇慈商借右列帳戶後,於左列時間以臉書暱稱「QiuJunhao」、「 邱皓 」、「XinhaoChou」之帳號以MESSENGER通訊軟體與林浚瑋聯繫並佯裝賣家,欲以21,000元之價格販賣二手電腦主機1臺(含更新電腦顯示卡),經林浚瑋表示欲以上開價格購買前揭電腦主機,邱竣皓即向林浚瑋佯稱得以上開價格販賣前揭電腦主機予林浚瑋云云,致林浚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再由邱竣皓商請不知情之江宇慈提供右列帳戶之無卡提款密碼,由邱竣皓持以提領右列金額。嗣因林浚瑋匯款後無法聯繫邱竣皓,始知受騙,乃報警處理。110年5月25日下午4時35分許21,000元江宇慈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台新銀行帳戶)⒈告訴人林浚瑋110年5月26日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48號卷第53頁至第54頁)、111年1月6日偵訊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48號卷第357頁至第361頁、偵字第6892號卷第231頁至第235頁)⒉證人江宇慈110年7月14日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48號卷第9頁至第15頁)、110年10月4日偵訊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48號卷第212頁至第215頁)⒊提領畫面截圖3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48號卷第25頁至第27頁)⒋本案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48號卷第131頁)⒌告訴人林浚瑋出具之永豐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48號卷第61頁、第71頁上半部)⒍告訴人林浚瑋出具與FACEBOOK網站帳號「QiuJunhao」、「邱皓」、「XinhaoChou」之人之MESSENGER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38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48號卷第389頁至第427頁、第69頁至第70頁、第71頁下半部)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48號卷第55頁至第56頁)⒏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寧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48號卷第57頁)⒐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48號卷第59頁)邱竣皓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劉明全110年6月11日上午10時38分許邱竣皓向不知情之黃博揚商借右列帳戶後,於左列時間以臉書暱稱「ChouXinhao」之帳號以MESSENGER通訊軟體與劉明全聯繫並佯裝賣家,欲以6,060元之價格販賣二手電腦顯示卡1張,經劉明全表示欲以上開價格購買前揭電腦顯示卡,邱竣皓即向劉明全佯稱得以上開價格販賣前揭電腦顯示卡予劉明全云云,致劉明全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再由邱竣皓委由不知情之黃博揚提領右列金額中之6,000元,並交付予邱竣皓。嗣因劉明全匯款後無法聯繫邱竣皓,始知受騙,乃報警處理。110年6月17日上午7時27分許6,060元黃博揚申設之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樂天銀行帳戶)⒈告訴人劉明全110年6月22日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48號卷第87頁至第89頁)⒉證人黃博揚110年7月24日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48號卷第29頁至第35頁)、110年10月4日偵訊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48號卷第215頁至第218頁)⒊證人黃博揚出具之對話紀錄截圖10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48號卷第45頁至第49頁)⒋本案樂天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48號卷第125頁、第127頁)⒌告訴人劉明全出具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48號卷第113頁)⒍告訴人劉明全出具與FACEBOOK網站帳號「ChouXinhao」之人之MESSENGER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1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48號卷第103頁至第115頁)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48號卷第91頁至第93頁)⒏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48號卷第95頁)⒐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48號卷第101頁)邱竣皓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蔡承澔110年6月17日凌晨4時3分許(起訴書漏載凌晨4時3分許)邱竣皓向不知情之黃博揚商借右列帳戶後,於左列時間以臉書暱稱「ChouXinhao」之帳號以MESSENGER通訊軟體與蔡承澔聯繫並佯裝賣家,欲以15,000元之價格販賣二手電腦主機1臺,經蔡承澔表示欲以上開價格購買前揭電腦主機,邱竣皓即向蔡承澔佯稱得以上開價格販賣前揭電腦主機予蔡承澔云云,致蔡承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再由邱竣皓委由不知情之黃博揚提領右列金額,並交付予邱竣皓。嗣因蔡承澔匯款後無法聯繫邱竣皓,始知受騙,乃報警處理。110年6月17日中午12時5分許15,000元⒈告訴人蔡承澔110年6月18日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48號卷第73頁至第74頁)、111年1月6日偵訊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48號卷第333頁至第335頁、偵字第6892號卷第205頁至第207頁)⒉證人黃博揚110年7月24日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48號卷第29頁至第35頁)、110年10月4日偵訊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48號卷第215頁至第218頁)⒊證人黃博揚出具之對話紀錄截圖10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48號卷第45頁至第49頁)⒋本案樂天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48號卷第125頁、第127頁)⒌告訴人蔡承澔出具之台新商業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2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48號卷第83頁下半部)⒍告訴人蔡承澔出具與FACEBOOK網站帳號「ChouXinhao」之人之MESSENGER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8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48號卷第81頁至第83頁上半部、第447頁至第469頁)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48號卷第75頁至第76頁)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48號卷第77頁)邱竣皓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郭桓宇110年6月23日上午10時許邱竣皓向不知情之邱祖芸商借右列帳戶後,於左列時間以臉書暱稱「ChouXinhao」之帳號以MESSENGER通訊軟體與郭桓宇聯繫並佯裝賣家,欲以11,000元之價格販賣二手電腦顯示卡1張,經郭桓宇表示欲以上開價格購買前揭電腦顯示卡,邱竣皓即向郭桓宇佯稱得以上開價格販賣前揭電腦顯示卡予郭桓宇云云,致郭桓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再由邱竣皓委由不知情之邱祖芸先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其他帳戶後提領,並交付予邱竣皓。嗣郭桓宇於住家收受包裹時,發覺包裹內之物品並非其下標之物品,始知受騙,乃報警處理。110年6月26日下午3時27分許11,000元邱祖芸申設之中華郵政基隆愛三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⒈告訴人郭桓宇110年7月4日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892號卷第27頁至第28頁)⒉證人邱祖芸110年7月2日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892號卷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8月2日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892號卷第9頁至第14頁)、110年11月25日偵訊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48號卷第257頁至第260頁、偵字第6892號卷第143頁至第146頁)⒊證人邱祖芸出具之對話紀錄截圖3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892號卷第23頁)⒋本案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892號卷第79頁、第81頁)⒌告訴人郭桓宇出具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2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892號卷第29頁上半部)⒍告訴人郭桓宇出具與LINE通訊軟體暱稱「皓」之人及與FACEBOOK網站帳號「ChouXinhao」之人之MESSENGER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共21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892號卷第247頁至第255頁、第31頁至第33頁)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892號卷第35頁至第36頁)⒏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892號卷第37頁)⒐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892號卷第39頁至第45頁)邱竣皓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黃博瑋110年6月28日下午2時59分許邱竣皓向不知情之邱祖芸商借右列帳戶後,於左列時間以臉書暱稱「QiuJunhao」之帳號以MESSENGER通訊軟體與黃博瑋聯繫並佯裝賣家,欲以9,500元之價格販賣二手電腦顯示卡1張,經黃博瑋表示欲以上開價格購買前揭電腦顯示卡,邱竣皓即向黃博瑋佯稱得以上開價格販賣前揭電腦顯示卡予黃博瑋云云,致黃博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再由邱竣皓委由不知情之邱祖芸先將右列金額中之5,000元轉帳至其他帳戶後提領,並交付予邱竣皓,餘款4,500元則作為邱竣皓清償邱祖芸借款之用。嗣黃博瑋於110年6月30日晚間7時37分許至統一超商匯和門市取貨時,發覺包裹內之物品並非其下標之物品,始知受騙,乃報警處理。110年6月28日下午4時5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0年6月30日19時37分許)9,500元⒈告訴人黃博瑋110年6月30日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892號卷第43頁至第44頁)⒉證人邱祖芸110年7月2日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892號卷第19頁至第21頁)、110年8月2日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892號卷第9頁至第14頁)、110年11月25日偵訊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48號卷第257頁至第260頁、偵字第6892號卷第143頁至第146頁)⒊證人邱祖芸出具之對話紀錄截圖3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892號卷第23頁)⒋本案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892號卷第79頁、第81頁)⒌告訴人黃博瑋出具之玉山商業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2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892號卷第65頁)⒍告訴人黃博瑋出具與FACEBOOK網站帳號「QiuJunhao」之人之MESSENGER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6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892號卷第45頁至第61頁)⒎告訴人黃博瑋出具實際收受物品照片1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892號卷第67頁)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892號卷第69頁至第70頁)⒐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892號卷第71頁)⒑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892號卷第73頁)邱竣皓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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