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87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87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874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法定代理人乙○○
10樓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00000000
號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柒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97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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