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4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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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8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40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被告 吳為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依據原告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內容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嗣經原告於113年9月16日以民事起訴準備書狀補正詳實之聲明及事實理由,是依據該書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300,60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3,771元外,尚應補繳1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方美雲附表:請求項目1請求項目試算表請求金額:編號計算計算本金起始日*終止日*年息(%)給付金額類別1,296,3681利息1,276,054113/5/6113/6/112.98%3,854.732違約金1,276,054113/5/6113/6/110.298%385.47小計4,240.2總計1,300,6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