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93號原告 詹美娟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 律師被告 傅黎華 (被繼承人 邱顯明 之母)
邱垂火 (被繼承人邱顯明之父)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05,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4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