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14號原告 蔡金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佳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陸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