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緝字第13號原告基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疆宇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 律師被告 吳崇琪 被告國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奕春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107年度易緝字第3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梁淑美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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