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86號原告印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仁創新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