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92號原告 張峻俐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景雲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面積1,8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及其上同段211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0巷00
0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均移轉登記與原告,該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20元,其上之房屋課稅現值為107,200元,是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24,200元【計算式:(1,850×820)+107,200=1,624,2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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