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23號抗告人 張文禮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10月31日101年度破字第23號宣告破產事件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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