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100號債權人 黃文正 上列債權人黃文正因與債務人 徐依婷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文正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徐鼎生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二、請向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情事等文件,及向本院陳報本件正確之債務人,併更正聲明限於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務(民法第1148條第2項)。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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