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9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4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此觀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甚明,即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二、查受刑人甲○○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7年度嘉簡字第1292號、97年度嘉簡字第1485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書附表編號1、2之罪有關判決日期之記載分別應更正為「97.10.23」、「97.10.31」,併以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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