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7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聰民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聰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