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7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聰民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聰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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